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在地實踐暨案例探討(二)『解答』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在地實踐暨案例探討(二)/解答

以性別區別男女之工作權利,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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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人人有平等機會升遷,不受年資才能以外其他考量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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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之締約國,已超過全球國家數及聯合國會員數之80%以上,已成為普世遵循之人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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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施「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我國以制定施行法之方式,將上開公約內國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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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雖因歷史因素無法完成兩公約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手續,但突破創舉邀請國際專家來台審查我國初次報告,表示願意遵循兩公約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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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工作權之保障,包括人人有自由選擇工作的機會或接受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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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對婦女權利之保障,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規定比較抽象,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規定比較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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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限定男性與女性之錄取名額,有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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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視障者之工作權利,排除明眼人不能從事按摩工作,違反我國憲法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有關工作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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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失去聯合國代表權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雖經總統批准,目前尚難依規定順利完成「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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