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人權搜查客》十年六個的驚世佳人怎麼活?談生育自主權 ft.親子部落客陳珮芬(林叨囝仔)

《人權搜查客》十年六個的驚世佳人怎麼活?談生育自主權 ft.親子部落客陳珮芬(林叨囝仔)/解答

請問下列敘述是否正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為兩公約,我國藉由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將國際公約內國法化,因此即便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兩公約在我國仍具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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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下列敘述是否正確?生與不生、生多生少都是自由選擇,健康權的自由包括性和生育上的自由,以及不受干擾的權利。
【提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4號一般性意見解釋,健康權包括自由,也包括權?。自由包括掌握自己健康和身體的權利,包括性和生育上的自由,以及不受干擾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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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下列敘述是否正確?留職停薪時的育嬰假可以領8成薪。
【提示】勞動部發布「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凡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被保險人,即可享依該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20%,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合計可達80%的薪資替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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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下列敘述是否正確?請產檢假不會影響全勤。
【提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及21條第2項規定可知,雇主不可以因為受雇者請產檢假,就將受雇者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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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下列敘述是否正確?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提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子女未滿2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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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流產的相關權益在《優生保健法》當中有較為詳細的規範,該法立法宗旨是為了保護母子健康、增進家庭幸福。
【提示】《優生保健法》第1條第1項:「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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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以「找不到人接替」為理由,拒絕同意受僱人申請育嬰假係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提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及21條第1項規定可知,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受僱者依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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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社會受傳統性別刻板印象影響,女性參與決策對於國家公共事務的影響力普遍比男性少,有鑑於此,應透過加強相關措施,讓決策參與可以做到性別平等,才能實踐真正的民主。
【提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條:「在本公約中,”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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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2019年15-64歲【婦女生活狀況調查報告】發現,有配偶者的女性平均每天【無酬照顧時間】是配偶的3倍,家務不是女人的專利體現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提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5條:「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保證家庭教育應包括正確了解母性的社會功能和確認教養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責任,當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首先考慮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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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應建建構友善的就業環境,讓婚育年齡女性持續留任職場,強化離開職場者回任或再就業機制,避免女性提早退休,也是提升國家競爭力的方式。
【提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2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母親於分娩前後相當期間內應受特別保護。工作之母親在此期間應享受照給薪資或有適當社會保障福利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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