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新制】11/30電動自行車掛牌才能上路,相關規定一次看

電動自行車全面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

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自行車)自11月30日起需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掛牌、年滿14歲才能上路

遵守「1要3不」原則:要配戴安全帽及禮讓行人、不可超速、不可載人、不可酒駕

Q:原有的電動自行車車主怎麼辦?
A:11月以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車主可依照舊法規規定領有合格標章,享有2年寬限期,但需要在寬限期之內到監理機關,將原有的審驗合格標章轉換成監理機關核發的車牌,才能繼續上路行駛,否則將依新修正的處罰條例進行處分。

Q:如何掛牌?
A:持車主身分證明文件、印章、車輛來歷證明(國內製造車輛之出廠證明、進口車輛之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照證、統一發票)及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與強制險至監理站辦理。
電動自行車領牌規費一張300元、行照一枚150元,選號費用另計。屬慢車,無徵稅費,無需定檢。

電動自行車交通罰則:

  1. 未掛牌上路,處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移交保管
  2. 未經審驗的不合格車輛(電動自行車沒有黏貼紅色閃電標章),不能領取牌照,騎乘不合格車輛上路,經查獲將直接沒入
  3. 未滿14歲就騎乘者最高可罰1,200元
  4. 合格車改裝變速裝置,將罰1800元至5400元
  5. 合格車改變一般裝置(如改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等),最高處1200元罰鍰。
  6. 電動自行車最大行駛速率25km/h,若超速行駛處以900-1800罰鍰
  7. 未戴安全帽處以300元罰鍰
  8. 不可酒駕,違規處以600-1200元罰鍰
  9. 不可戴人,違規處以300-600罰鍰